各级裁判员认证(申请)条件: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掌握和运用本赛事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中国公民。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经历;担任该项目三级裁判员一定年限,能掌握和正确运用该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省级体育比赛裁判经历,担任该项目二级裁判员一定年限,能掌握并准确运用该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国家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主持全国性体育比赛的裁判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裁判该项目比赛的;担任该项目一级裁判员一定年限,经国家单项运动协会培训、考核合格。
附加信息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考核内容为:竞赛规则、裁判方法、裁判临场考核和职业道德。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以英语或者本项运动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以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定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调动工作岗位的,可以持注册证、裁判员证向居住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报国家单项运动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国家单项运动协会和省、自治区、同级地方单项运动协会可以根据各自项目或者本地区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条件,组织开展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各级单项运动协会不得对相应级别裁判员开展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国家单项运动协会统一制作、颁发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参考资料:杭州市体育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