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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分析:以足球为例
文/王思懿律师团队
前言
无论从国家政策还是经济发展的角度,职业足球一直都是我国高度重视的运动项目。在职业足球联赛中,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对联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转会制度可以促进足球人才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仅可以提高各个俱乐部的竞技水平,还可以提升职业运动员的积极性。
1. 传输系统
转会是指职业运动员更换俱乐部的过程。通过转会,球员变更俱乐部和国家足协的注册,失去原俱乐部的球员资格或与原俱乐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此后,球员可以与新俱乐部签订合同,建立法律关系。根据中国足协2015年发布的《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国内职业运动员转会所需的条件和例外情况。
那么,什么是转会呢?转会是指一家俱乐部从其他俱乐部引进职业运动员到自己俱乐部效力,在与运动员和原俱乐部达成三方均可接受的合理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与该职业运动员签订合同的独家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
2.转让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1. 转学事宜
关于转会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描述,广义上的转会主体一般包括:拟转会运动员、转出运动员原俱乐部、转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以及参与转会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狭义上的转会主体一般仅指拟转会运动员、转出运动员原俱乐部、转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三方。
2. 传输对象
对于转会活动的客体,有些人往往存在误解,倾向于认为“球员交易”就是运动员所有权的转让。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法律角度看,转会行为应视为一种债,是一种以一定给付为请求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转会行为而言,其核心是球员独占签约权的转让。转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接手俱乐部获得待转球员的独占签约权,转出俱乐部获得相应的对价。双方的给付行为是转会行为的客体。
三、职业运动员转会的法律分析
在职业足球竞技运动中,职业足球运动员会在俱乐部之间转会,以提高竞技水平,增加收入;基于俱乐部的经济利益,也会不断买卖球员。因此,在运动员转会成为常态的同时,对运动员转会进行限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以保证转会的合法合理性,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1. 转会窗口
转会窗口,又称最终转会截止日,是职业体育赛事中俱乐部交易球员的截止期限。对于运动员来说,他们只能在转会窗口内进行转会。除特殊情况外,一旦转会窗口关闭,运动员原则上不能转会,俱乐部也不允许再进行球员交易。
2. 转移补偿
准俱乐部补偿金是指球员转会产生的各类补偿金,包括训练补偿金、关节机制补偿金等。在转会过程中,运动员通常需向原俱乐部支付相应的转会费用,主要包括注册费、训练费或预训练费、与俱乐部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等。
3. 运动员注册
根据《中国足协注册管理规定》,球员需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成为代表俱乐部或训练单位的职业或业余球员后,方可参加有组织的足球比赛。同时,一名球员每次只能在一家训练单位或俱乐部注册,同一赛季,一名职业球员最多只能在三家俱乐部注册。注册期也有限制,球员每赛季只能在两个注册期内注册,且球员所属俱乐部须在注册期内按要求向中国足协提交有效申请材料后,方可进行注册。
4. 转让协议
《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俱乐部之间的球员转会协议和球员工作合同是维护球员和俱乐部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际足联和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认真协商、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由此可见,对于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而言,其转会的基础是有效的转会协议。可以说,转会协议是中国足球运动员完成转会行为的充分条件。进一步说,转会协议作为保护转会行为主体之间利益的法律基础,也是运动员转会行为的确认和解决多主体之间纠纷的主要依据。
5. 球员经纪人
转会工作繁琐,球员们比赛、训练都很忙,没有太多时间去办理相关事宜,而且由于自身资源有限,很难全面比较和掌握各个俱乐部的情况,因此球员经纪人的作用对球员来说至关重要,球员经纪人可以为球员争取更好的权益,签订更能保障球员利益的工作合同,并全程办理球员的转会手续。
四、完善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权保障制度的建议
2020年5月,《关于零元拟转让全部股权的公告》发布,宣布球队解散,正式退出中超联赛。原TH俱乐部17名职业球员的转会成了问题。被迫自由转会的职业球员中,除了少数优秀球员与其他俱乐部达成转会意向外,其余球员均面临失业风险。同时,由于新赛季刚完成人员准备,各俱乐部已无剩余名额可以接纳这些球员,也造成了剩余球员短期内无法转会的困境。同时,受疫情影响,职业联赛停摆加大了各俱乐部的经济压力,联赛上座率不足的问题使得各俱乐部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原TH俱乐部球员的转会费。
上述案例表明,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转会窗口存在人数限制,且在特殊情况下即疫情背景下,职业俱乐部面临巨大财务压力,职业运动员转会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鉴于此,本文对完善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权益保障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职业球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针对上述案件中涉及职业运动员在疫情背景下的转会纠纷,结合我国保护职业足球运动员权益的需要,可在国家立法层面予以合理引导,对职业运动员的特殊劳动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可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设定职业运动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避免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对职业运动员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保障球员基本劳动权益。
2.建立职业运动员团结基金救助制度
结合国家立法引导和职业体育市场扶持,加快成立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协会,鼓励职业俱乐部积极成立行业协会。与职业俱乐部相比,职业运动员本身处于弱势地位,成立协会不仅可以为职业运动员提供法律援助,还可以代表运动员与足协、俱乐部进行谈判。
三、进一步明确我国职业运动员的法律地位
目前,由于我国对职业运动员法律地位的模糊性,导致职业运动员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确认职业运动员的劳动者法律地位,进而明确合同性质,使职业运动员相应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4.加快建立职业运动员经纪人制度
对于职业运动员而言,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很难发现隐藏的法律风险和漏洞,基于此,建立职业运动员经纪人制度,不仅能保障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对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也将有很大的帮助。
结论
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离不开转会制度对运动员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不仅是运动员自身权益的保障,更是我国职业体育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在职业体育的发展中,转会问题只是一方面,诸如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法律关系的模糊性、职业体育纠纷解决的难度等,都是影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因素。未来需要法律界与体育界共同努力,推动体育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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