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世界杯的一大看点就是中超外援,上届世界杯巴西队被1-7横扫,教练和主力队员大多曾效力或正在中超效力。本届世界杯,不少正在中超效力的球员被征召参加世界杯。这些外援以前只能在英超、西甲、欧洲杯或世界杯的电视上看到,或是足球赛场上蜂拥而至的球员,如今都在主场踢球。虽然足协U23新政策的出台对巨星外援的进一步引进产生了很大影响,随着保利尼奥从恒大转会巴萨,成为球队的“大腿”,但如果这些中超外援能在本届世界杯继续有出色表现,中超俱乐部还能开出非常具有竞争力的薪资,相信中超对二三线世界球星还是有吸引力。
世界杯之后,我相信很多球员的身价都会暴涨,比如上届世界杯的哈梅斯·罗德里格斯,也有很多原本就很出名的球员,由于“灾难性”的表现,身价开始下滑。
在现行足球市场中,球员转会具有天然的国际性,球员转会合同与劳务合同亦受国际私法调整。但一方面,由于专门设立的(特设)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解决竞技足球纠纷中的重要地位,涉外足球劳务合同纠纷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往往被国际体育仲裁实践所遮蔽,容易让人忽视其中蕴含的特殊性;另一方面,由于足球运动的特殊性,传统国际私法在调整球员与俱乐部关系时会面临“救济失效”的现象。因此,关于涉外足球劳务合同实践设计的一些问题需要另行探讨。
因此本文遵循国际球员转会合同主流的文本格式,对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点进行了讲解。
一、管辖
足球领域的“国家”不同于国际公法概念中的国家和地区,习惯上是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足联成员中独立足球协会管辖的区域。虽然原则上每个主权国家只能有一个足球协会代表该国成为国际足联会员,但《国际足联章程》第10条第6款规定了例外,即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地区性足球协会经该国足球协会批准可以申请加入国际足联,例如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等。
关于国际属性,需要注意的不仅是同一国家,而且是不同法域。虽然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条第1款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不同足协所属俱乐部之间的转会,但这并不局限于来自不同法域足协的劳资纠纷中的球员和俱乐部,而只需对国际转会产生影响即可。对于双方来自同一足协的足球劳资纠纷,如胡睿宝转会案,虽然球员和俱乐部都在中国足协注册,但球员想转会欧洲联赛,俱乐部不让走,他们之间的劳资纠纷可以被国际足联受理。
另一方面,球员和俱乐部均需在某个足协注册。在以国籍作为案件的涉外情形时,应特别考虑球员的体育国籍()。这种体育国籍有时不同于国际私法上对国籍的认定。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审理的2007/A/1254案中,仲裁庭认为球员的国籍与俱乐部国籍不同构成国际性表现;而在CAS审理的2009/A/1996案中,球员的双重国籍被认为明显不足以证明案件的国际性,因此不属于国际足联的受案范围。此时,值得考虑的国际性因素包括球员代表国家队参加了多少场国际比赛,是否占用了俱乐部的外援名额,以及与俱乐部所在国的进一步联系。 当上述因素均不存在时,单凭球员在法律上拥有双重国籍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该类劳动合同纠纷的国内性质。
2. 格式
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合同在形式上与一般的商业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合同标题通常使用“ ”字样,有的也以“ for of ”作为标题。
和商业合同不同,转会合同的正文通常不会很长,包括签名页在内,通常几页A4纸就能完全覆盖。比如巨星贝尔从热刺转会皇马的转会合同,就只有6页。双方其他非常详细的约定,包括出场频率、肖像权的使用和分红、后勤保障、保险、职业道德、公共关系等,都在附录里。并不是每一份转会合同的附录都会被公开或备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转会合同和附录也是最近经常被提及的一种“阴阳合同”。不过,这里的阴阳合同并不涉及逃税。逃税对于球员来说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控,包括C罗、梅西在内的一大批世界足坛巨星都曾被指控逃税,并遭受刑事处罚(罚款和缓刑)。
三、主要条款
球员的国际转会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鉴于条款
鉴于国内不少律师对()条款嗤之以鼻,认为其毫无用处。不少律师认为,合同只要把问题说清楚就行,没必要写得太复杂。的确,一方面,不少国际律师事务所由于实行按小时计费制,有动机将合同设计得尽可能长、尽可能复杂,以便合法地报出更多的工作时间(Hours),获得更高的律师费。但对于一些受法院或商事仲裁机构管辖的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或判例予以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标的物时起转移”。因此,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标的物转移时间进行明确约定,适用法律规定依然可以确保纠纷解决机制的顺利运行。 但转会纠纷往往交由临时体育仲裁庭处理,适用规则往往不像一国国内法那样详细具体。虽然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争议解决程序与英美法律程序十分接近,但毕竟判例并不严格适用,仲裁员也不会像普通法庭法官那样通过详细的论证和分析来解决双方之间不明确的内容。鉴于此,我们强烈建议俱乐部或经纪公司在转会合同中尽可能详细地定义一些条款,并以专业的法律术语将交易的前提和目的纳入对价条款中。
例如:
“加雷斯·贝尔是1989年7月16日出生的威尔士国脚,目前在英超联赛和英足总注册为热刺职业球员,合同为标准英超球员合同;
皇马希望永久获得贝尔的注册权,目前热刺和皇马已经就球员注册权转让的条款达成一致。”
2. 协议符合条件
这是民商合同中不常见,但在转会合同中必须存在的条款,一般格式如下,以转会曼联为例:
本协议须遵守三个条件:
(a)曼联与该球员签订职业球员合同;
(b) 球员完成并成功通过体检;
(c) 足协已获得西班牙足协颁发的国际转会许可”。
3. 转会费和工资及其支付
此类条款的法律问题并不多,但由于球员的转会费和薪资往往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因此这一条款经常被单独拿出来,在体育新闻中大肆渲染。因此,该条款的设置既要严肃,又要有操作性。此外,如果球员的薪资与球员的表现挂钩,也应该在这里注明,而不是写在备忘录或附录中,否则就会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当然,从以往的例子来看,如果球员的表现薪资被曝光,往往会给球员带来过大的压力,导致他在转会后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水平。因此,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在后续的“其他”栏中注明合同是否保密。
此外,有些合同中,不仅球员的薪资,甚至转会费都可能和球员的表现挂钩,同样,这样的规定也必须在合同条款中详细、明确地列出,并且必须严肃对待这些条款。
例如,在著名足球明星梅苏特·厄齐尔的转会中,就包含如下条款:
2.1 按照相关条款规定,阿森纳需向皇马支付4400万欧元,并满足若干附加条款。
2.2 根据相关条款及规定,本次注册权转让还包括一项附加协议,即自2014年7月1日起,阿森纳队若单赛季进入欧冠联赛小组赛,需向皇马支付最高600万欧元的额外费用:
(A)若阿森纳在规定期限内首次晋级欧冠小组赛,将向皇马支付100万欧元;
(B)若阿森纳在规定期限内第二次晋级欧冠小组赛,则需向皇马支付100万欧元;
(C)若阿森纳在规定期限内第三次晋级欧冠小组赛,则需向皇马支付100万欧元;
(D)若阿森纳在规定期限内第四次晋级欧冠小组赛,则需向皇马支付100万欧元;
(E)若阿森纳在规定期限内第五次晋级欧冠小组赛,将向皇马支付100万欧元;
(F)若阿森纳在规定期限内第六次晋级欧冠小组赛,将向皇马支付100万欧元;
对于条款(A)至(F),一旦满足条件,阿森纳队需要在确认进入欧冠小组赛后30天内支付这笔费用。
4. 回购条款
回购条款也是一个比较有特色的条款,这里的回购不同于国际贸易领域的回购,在国际贸易领域,回购往往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出口设备或技术时,承诺购买买方使用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产品。球员回购往往发生在俱乐部在出售球员时,对球员未来的成长前景抱有积极的预期,因此约定在触发某些条件(或年限)时,出售俱乐部可以按照一定的约定价格(远低于俱乐部当时对球员的估值)回购球员。还有一些回购条款不规定价格,但规定了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5. 保密条款(新闻稿条款)
如上所述,有时俱乐部或球员本人并不希望合同的具体信息被媒体炒作,但从维护公关的角度考虑,俱乐部在介绍巨星时,很难对媒体说合同内容“无可奉告”。因此,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份新闻稿条款,并以此条款向公众公布。这种做法往往被接受为一种惯例。同时,双方还会约定由哪家俱乐部发布新闻稿(通常是市场影响力较大的俱乐部)、公布的转会费金额(实际转会费可能与最终支付的转会费有所不同),并保证球员不得在公开场合或通过媒体直接或间接地对两支球队、球队主席、球队董事会或任何员工发表任何负面或贬损的言论。
6.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般而言,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如果本协议的条款存在冲突,则国际足联国际转会系统中的条款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争议解决条款为:本协议受瑞士法律和国际足联规则管辖并依其解释,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国际体育仲裁规则(或国际足联规则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最终解决。双方同意,国际体育仲裁院应尽快就此事进行仲裁,并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进行。
以上条款是球员转会合同中比较有特色的条款。当然,转会合同中还会有违约条款、诚信保证条款、忠诚()条款等。因此,一位精通英语或西班牙语的经验丰富的商业律师,在熟悉特殊规则后,也能为球员和俱乐部提供非常专业的法律服务。
最后必须要提到的是,2018年4月26日,国际足联向各成员协会发布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的重要修订,相关内容于2018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改主要侧重于维护球员与俱乐部之间雇佣关系的合同稳定性,此外还增加了新条款以提高现有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
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了足球俱乐部无正当理由解除与球员合同时应获得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此外,规则还对原第24条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国际足联裁决的可执行性,并赋予球员身份委员会、争议解决委员会及其法官要求球员和俱乐部履行支付义务的权力,同时决定拒绝支付时应施加的处罚。处罚包括两部分:对俱乐部,禁止其注册新球员;对球员,限制其参加正式比赛等。
翁冠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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