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引领的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宏观制度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新生事物,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篮球俱乐部的运作有了很大的改善与提升。但总体上,职业篮球俱乐部的相关制度建设仍需不断完善,职业俱乐部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与发达国家的职业篮球俱乐部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本文拟从职业篮球、职业篮球俱乐部的基本概念出发,在对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探寻其未来的发展方向。1职业篮球与职业篮球俱乐部1.1职业篮球“职业篮球”是指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篮球文化不断拓展的条件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使运动员获得高额收入、经营实体(俱乐部)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竞技篮球制度。“职业篮球”最突出的特征是商业化的全面渗透。在职业篮球体制下,运动员及其成绩被视为商品,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自由交易[1]。1.2职业篮球俱乐部职业篮球俱乐部是职业篮球赛事产品的主要供应者,从操作性定义上看,是指由职业篮球运动员组成,具有参加国家职业篮球联赛资格的篮球俱乐部。
从职业体育产业经营的角度看,是指将职业篮球比赛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以满足消费者观看篮球比赛和表演的需要和兴趣的经济实体。作为职业篮球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以市场为基础,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负盈亏功能的经营篮球运动的实体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人。职业篮球俱乐部一般由大型企业集团所有或经营,各运动俱乐部通过建立联盟的方式,共同生产经营其产品——职业篮球比赛产品,这种具有观赏价值的特殊文化产品,通过市场交换,为消费者提供体育娱乐服务。经营者再从门票销售、场馆广告、电视转播以及冠名、运动队纪念品等特许经营销售中获得收入,并获得投资回报。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职业篮球俱乐部都是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设立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俱乐部内部治理架构方面,主要设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对俱乐部经营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集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运动员、教练员等主体权力于一体。
在此俱乐部体制背景下,“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构成了俱乐部的基本组织结构[2]。2困扰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几个问题2.1组织形式多样意味着产权不清、责权不明确目前,进入CBA联赛市场的职业篮球俱乐部共有16家(以2006-2007赛季CBA职业篮球联赛为例)。各俱乐部基本情况见表1。表1 2006-2007年CBA职业联赛俱乐部基本情况调查俱乐部名称监事单位资金来源出资人性质监事单位管理形式北京首钢监事单位资助+赞助监事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局八一火箭队八一体育队赞助商+其他非监事国有管理局福建迅星监事单位资助监事民营董事会广东宏远广东宏远集团监事单位资助监事民营董事会山西中宇监事单位资助监事民营企业管理局吉林通钢吉林省体育局赞助商+其他非监事业务董事会江苏南钢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筹资金监事国有管理局监事单位资助监事民营董事会山东金斯顿监事单位资助监事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局上海鲨鱼队上海电视台监事单位资助+赞助+自筹资金监事单位业务董事会陕西东胜西安东升集团 监事单位 资助监事 民营企业管理局 云南奔牛 红河州体育局 监事单位 资助+体育彩票基金+赞助 商业董事会 浙江万马 浙江省体育局 省体工队赞助商+其他非监事业务董事会 新疆广汇 监事单位出资监事 民营董事会 东莞新世纪 监事单位出资监事 民营董事会 浙江广厦 监事单位出资监事 民营董事会 数据来自于中国篮协官网,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16家俱乐部中,监事单位分为5种不同类型的:①公司或集团;②省、市体育局;③运动队;④电视台;⑤省体育局、省体工队。
俱乐部的资金来源有6种不同的方式:①主管部门拨款;②自筹资金;③赞助+其他;④主管部门+赞助;⑤主管部门拨款+赞助+自筹资金;⑥主管部门拨款+体育彩票基金+赞助。俱乐部类型有3种:国有;事业单位;民营。俱乐部管理形式也有3种不同的形式:公司制;行政管理;董事会制。显然,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组织管理与运营形式多样,主管部门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其利益目标不同,公司主要以投资收益为目标,而体育行政部门则以提高体育比赛成绩为最高目标,合并后的主管部门更为复杂,有时目标不一致,有时目标一致,但各有侧重。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如果投资方是主管部门,俱乐部毫无疑问受主管部门控制,如果投资方不是主管部门,俱乐部则不受其控制。很多俱乐部的实际情况是,俱乐部的非主管投资方虽然注入了资金,主管单位客观上也注入了资金(如浙江万马、吉林通钢、上海鲨鱼、八一火箭),但注入的都是无形资产(运动员、教练员、场地、工作人员等)。而恰好我国缺乏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分析这些俱乐部的组建和投资合作关系,不难看出其产权关系模糊,虽然按照合作协议确定了责权利和责权利范围,但各方的责权利划分不明确,隐含着责权利不明确、分配制度不明确。
2.2管理制度缺乏规范,组织不完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篮球俱乐部是从事篮球运动的体育团体,必须是经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该条规定篮球俱乐部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同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业俱乐部可以采取运动队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资、与境外企业(含台资企业)合资、股份制或独资等多种形式设立,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俱乐部的设立和组织管理体制。”从该款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可以由运动队与法人单位联合设立,也可以由运动队与事业单位联合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科技型社会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由运动队与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的职业篮球俱乐部,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综上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均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职业篮球俱乐部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有权依法在其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经营。[3]在《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章程》《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管理条例》等文件的指导下,各俱乐部完成了管理体制、组织形式的改革。但作为职业篮球管理部门的篮协或篮管中心依附于政府行政机构,在俱乐部管理中,往往存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滥用行政手段等现象。由于缺乏企业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运用先进管理技术和制度的意识,俱乐部本身也尚未培育出成熟理想的内外部环境。俱乐部管理往往受行政、人为因素影响,在工资、运营、人才培养和使用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425]由于俱乐部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其内部组织架构应与市场接轨。调查显示,中国篮球俱乐部的组织机构一般只有2-3个部门,缺乏管理、财务、培训、法律、媒体、信息、出版、娱乐、销售等配套齐全的职能部门。约有30%的俱乐部几乎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导致运营效率低下。同时,90%的中国俱乐部没有法务部门。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部门的监管,在球员违法违纪、奖惩、工资分配等方面,俱乐部之间、俱乐部内部各级人员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相比之下,美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经过多年的市场化运作,机构制度非常完善[6]。2.3市场培育不足俱乐部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目前我国篮球俱乐部商业运作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市场运营活动的主观化程度不高,高投入、低产出是制约我国篮球俱乐部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篮球运动水平不平衡,比赛环境差、刺激性不高,导致观赛人数少,基本观众群尚未形成,门票收入低,市场不稳定。加之高层管理者对市场运作和发展的意识不强。